金华市企业家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金华市企业家协会(JinHuaEnterpriseDirecto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EDA),中文简称为:金华市企协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经市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搭建交流学习平台、维护企业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金华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系统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金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本会具有工作研究、经验交流、咨询、培训服务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配合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承担其委托的任务,搭建政企交流平台,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诉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二)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三方四家”协调机制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打造“企业之家”服务品牌。组织开展企业家高峰论坛、企业家活动日、企业家沙龙、团拜会等活动。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信息咨询、市场拓展、宣传推广、商务合作等服务;
(五)推进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企业)提供培训、研学、考察等服务;
(六)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利用展会、数字化贸易平台等手段,引导企业多元化寻获商机、抢抓订单;
(七)关爱企业家生活。开展“健康工程”,对接高端体检机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开展生日慰问、文体娱乐等活动;
(八)加强舆论宣传,宣传、推广企业先进事迹、先进经验。向国家、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推荐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申报名单;
(九)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十)领导分支机构建设,开拓专业化发展方向;
(十一)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十二)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国家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标准交纳会费。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可代行审批吸收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并享受本会的活动和服务;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咨询和荣誉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二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标准;
(五)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主要负责人等人员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换届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要负责人(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定秘书处(长)提交的有关事项;
(五)在会费缴纳不足或扩大业务后正常缴纳会费也无法满足的情况下,负责筹集秘书处的正当的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执行会长,在轮值期间,可受会长委托主持或代行会长的部分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与金华市企业联合会秘书处合署办公,实行党委书记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协会党委负责聘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任期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党委书记,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委书记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成立党委,党委委员由企业家担任。人选报上级党委审核、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变更、撤并或注销等重要事项决策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担任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符合劳动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因故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1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